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38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55、9935號),經訊問被告後(98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當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述部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證據部分並補充如下: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所為自白(本院98年6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參照)。

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向本院表示願受科刑範圍為兩罪合併執行得易科罰金之拘役59日,公訴到庭檢察官亦當庭依照被告表示具體向本院為上開求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數次竊盜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復因一時糊塗,貪圖小利,竊取頂好超級商店之啤酒2 箱,其行為自非可取,惟既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害,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因認被告、檢察官上開求刑為適當,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檢察官及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1 條之1 第3 、4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8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