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5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7.06.02 │97.06.01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7730 號 │毒偵字第1751號│ │ │ │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 │ │1249號 │190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7.07.11 │ 98.01.06 │ │ │ │ │ │ ├───┼────┼───────┼───────┤ │ │法 院 │ 臺灣高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臺上字第│ │ │ │2323 號 │3361 號 │ │ ├────┼───────┼───────┤ │ │判決確定│ 97.09.17 │ 98.06.18 │ │ │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 │ │執字第5957號 │執字第3108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