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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9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5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7.06.02      │97.06.01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7730 號 │毒偵字第1751號│
│                │              │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      │        │1249號        │190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7.07.11    │  98.01.06    │
│      │        │              │              │
├───┼────┼───────┼───────┤
│      │法  院  │   臺灣高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臺上字第│
│      │        │2323 號       │3361 號       │
│      ├────┼───────┼───────┤
│      │判決確定│  97.09.17    │  98.06.18    │
│      │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
│                │執字第5957號  │執字第310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9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