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3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