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