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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1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秉鑫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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