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