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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94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9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玖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民國97年12月16日以北市警刑移六字第09732723200 號移送書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已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案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9.45公克),此有該鑑識中心97年12月26日北市鑑毒字第298 號鑑驗通知書1 紙附卷為憑,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94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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