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玖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民國97年12月16日以北市警刑移六字第09732723200 號移送書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已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案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9.45公克),此有該鑑識中心97年12月26日北市鑑毒字第298 號鑑驗通知書1 紙附卷為憑,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