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乙○○因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