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5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57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輝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姚永珍告訴被告陳輝榮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經被告依約賠償告訴人後,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