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26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846號),經訊問被告後(99年度審易字第13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當庭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柒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1.被告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5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案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2.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所為自白(本院99年3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參照)。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87年、9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均未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迄至98年又再施用毒品,認其有心戒除毒品,惟定力不足,並念及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之健康,對社會尚未造成實質危害,暨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4758公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