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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秀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4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富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707 號、99執字第2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富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廖富陽因定應執行刑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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