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補充更正為「99.03.09-99.03.10 間之某時許」外,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