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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29號

裁定更正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楊秀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2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運金原名鄧政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就本院於98年2 月28日所為98年度士交簡字第245 號之第一審判決,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住所等,嗣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所為聲請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經查,聲請人係就本院於98年2 月28日所為98年度士交簡字第245 號之第一審判決,聲請裁定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住所等,此有聲請書及抗告書乙份在卷可憑。是本案之聲請,依法自應由承辦該案之本院簡易庭裁定之。原裁定未審酌及此,逕予裁定,尚有未洽,自應撤銷原裁定,並移由本院簡易庭裁定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2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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