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運金原名鄧政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就本院於98年2 月28日所為98年度士交簡字第245 號之第一審判決,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住所等,嗣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所為聲請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經查,聲請人係就本院於98年2 月28日所為98年度士交簡字第245 號之第一審判決,聲請裁定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住所等,此有聲請書及抗告書乙份在卷可憑。是本案之聲請,依法自應由承辦該案之本院簡易庭裁定之。原裁定未審酌及此,逕予裁定,尚有未洽,自應撤銷原裁定,並移由本院簡易庭裁定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