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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57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57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輝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姚永珍告訴被告陳輝榮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經被告依約賠償告訴人後,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57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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