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6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簡字第62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鴻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 份在卷可稽,爰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