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偵查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