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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雷雯華王沛雷吳祚丞

原告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告
乙○○

上被告因民國98年度審訴字第79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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