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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6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補充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編號4 之罪。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明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 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所附附表即「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
    件一覽表」內漏載如附表所示之編號4 之罪,而與原本不符
    ,惟不影響裁定本旨,應予更正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6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