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補充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編號4 之罪。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明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 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所附附表即「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
件一覽表」內漏載如附表所示之編號4 之罪,而與原本不符
,惟不影響裁定本旨,應予更正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