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9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含沒收部分),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除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11月中旬某日」外,餘均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