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文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