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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政佑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0 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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