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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除㈠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更正為「98年度審易字第519 號」;㈡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補充為「97. 10.24 『19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4小時內某時』」外,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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