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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雷雯華李郁屏陳介安

原告
劉志鵬律師
原告
陳丁章律師
原告
呂正樂會計師 (上三人均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被告
黃恒俊

      莊寶玉

      葉壬侑

      莊婷媛

      黃煥淵

      黃煥彰

      鍾勳元

      王引凡

      吳典昭

      陳立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李子聿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漏列「李子聿律師」,核屬顯然錯誤,應予增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謝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