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他字第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1號

原告
林傳凱
原告
特別代理人 楊美信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被告
賴俊霖

      郭怡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30日以99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01號審理中,兩造經本院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遲誤99年12月29日及100 年1 月28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依法視為撤回起訴而終結,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確定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01號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應由原告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  級│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
│  一  │   裁判費   │    48,025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40,│
│      │            │                │370元                   │
│      ├──────┼────────┼────────────┤
│      │  鑑定費用  │    30,000元    │見99年度訴字第1201號卷第│
│      │            │                │117 頁收據影本          │
├───┴──────┼────────┼────────────┤
│  合            計  │    78,025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他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