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他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1號
- 原告
- 林傳凱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楊美信
- 訴訟代理人
- 梁淑華律師
- 被告
- 賴俊霖
郭怡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30日以99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01號審理中,兩造經本院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遲誤99年12月29日及100 年1 月28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依法視為撤回起訴而終結,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確定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01號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應由原告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 級│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 │ 一 │ 裁判費 │ 48,025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40,│ │ │ │ │370元 │ │ ├──────┼────────┼────────────┤ │ │ 鑑定費用 │ 30,000元 │見99年度訴字第1201號卷第│ │ │ │ │117 頁收據影本 │ ├───┴──────┼────────┼────────────┤ │ 合 計 │ 78,02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