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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65號

原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訴訟代理人
周廷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乙仙律師
被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雖經本院於101年2月24日判決原告之起訴全部勝訴,但漏未就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判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茲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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