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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5號

上訴人
梁瀚云原名梁慧芸.
被上訴人
梁周冬志

            號22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自民國100 年10月起至被上訴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壹萬陸仟元部分,係屬定期給付,且期間並未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期間應推定為10年,按此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玖拾貳萬元(16,000元x 12月x10 年=1,92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1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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