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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王本源黃珮禎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9號

上訴人
洪千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惠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主張之先備位聲明,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定之。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所主張內容,應在於其請求確認與被上訴人間99年11月25日所為協議書法律關係不存在後而可取得之利益,兼有財產權訴訟及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肆拾元(計算試詳附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  協議內容            │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
│    │                      │                          │
├──┼───────────┼─────────────┤
│1   │給付未成年子女教育扶養│20,000元x12 月x10 年      │
│    │費用,依其內容,係屬因│=2,400,000元              │
│    │定期給付涉訟          │                          │
├──┼───────────┼─────────────┤
│    │上訴人於99年12月30日簽│2,000,000元               │
│2   │發之本票(即原告訴之聲│                          │
│    │明第一項)            │                          │
├──┼───────────┼─────────────┤
│    │被上訴人移轉艾麒科技有│非屬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3   │限公司負責人登記名義予│利益,不另徵第二審裁判費  │
│    │上訴人                │                          │
├──┼───────────┼─────────────┤
│    │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或│非財產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   │被上訴人家人有身體,言│3,000元                   │
│    │語或精神上傷害        │                          │
├──┼───────────┼─────────────┤
│5   │上訴人未覆行時之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
│    │約定                  │項,不另徵裁判費          │
├──┼───────────┴─────────────┤
│    │計算式:                                          │
│    │(一)財產權部分:2,400,000+2,000,00=4,400,000元  │
│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                  │
│    │(二)非財產權部分:3,000元                       │
│    │(三)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3,000=69,840 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