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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號

原告
鍾大双
原告
簡李英蘭
原告
張文芳
原告
陳麗芳
原告
張清發
原告
曹峻銘
原告
林郭錦霞
原告
葉貴枝
原告
陳菁菁
原告
王政修
原告
楊春風
原告
陳鋒川
原告
陳芳妹
原告
梁林燕
原告
朱育苹
原告
宋亞明
原告
王玉蓮
原告
李青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複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被告
王俊德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告
鄭玲宜
訴訟代理人
洪瑞悅律師

      賴玉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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