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素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