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 原告
- 上海高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耀明
- 被告
- 黃瑞祥
陳健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