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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告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所訂之「臺中縣后里垃圾資源回收廠委託操作管理服務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惟兩造就上開契約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上開契約書第9 章9.05節之約定可稽(本院卷第112 頁背面),揆諸上開法條說明,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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