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范心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佩中、毛雯琪、FANS CO., LTD.即開曼群島商范氏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佩中、毛雯琪、FANS CO., LTD.即開曼群島商范氏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