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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洪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榮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佰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刊登本案民事判決主文及道歉聲明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零伍拾肆元(計算式:149,554 +4,500 =154,05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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