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洪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榮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佰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刊登本案民事判決主文及道歉聲明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零伍拾肆元(計算式:149,554 +4,500 =154,05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