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陳正謙
李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明欽、汪尚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等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等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37,16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3,488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