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弘
蘇育民
陳芸齡
陳芸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陳俊弘部分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就上訴人陳芸齡部分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就上訴人陳芸皓部分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就上訴人蘇育民部分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