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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上訴人
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