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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告
謝立維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被告
方九霖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泝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被告
鍠丞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佑
被告
沈立杰
訴訟代理人
沈木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中二之3.Ⅰ. 關於原告先位聲明①②③④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方九霖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58 萬8879元,及自民國99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中五㈠之3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害6,063,410 元」及六㈠之3 「被告(連帶)原告之損害6,063,410 元」,應更正其金額為858 萬88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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