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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甘淑芬
即被告
甘淑芳
即被告
甘淑蓉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靜心律師

        趙書郁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與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繳第二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壹仟陸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1601號裁定廢棄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371 號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聲請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73,488,487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186,809元,惟聲請人已繳納10,202,047元,顯有溢繳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3,641,620元(計算式:10,202,047-2,186,809x3=3,641,620)。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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