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 訴訟代理人
- 李武憲
- 被告
- 蔡翠淑
- 訴訟代理人
- 陳輝洲
陳威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4 月2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