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解僱慰問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黃珮禎
- 法定代理人郭慶松
- 原告簡金泉
- 被告臺灣士敏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 告 簡金泉 李宏銘 呂千充 被 告 臺灣士敏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解僱慰問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13 號 6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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