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0號
- 原告
- 簡金泉
- 原告
- 李宏銘
- 原告
- 呂千充
- 被告
- 臺灣士敏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解僱慰問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13 號6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