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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1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李銘豪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1樓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000巷0號7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百香融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百香融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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