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