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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0號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章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0號

上訴人
張阿抱
即被告
被上訴人
謝阿娥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章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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