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張阿抱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謝阿娥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