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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九十六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九十六號

債務人
洪博斌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說明債務人負擔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債務之原因,並提出相
      關證明。
  二、說明債務人全家每月除支出勞健保費外,尚支出商業保險
      費(如:保誠人壽保險、安達保險、富邦產險等)若干?
      並提出上開保單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全家每月支出水、電、瓦斯、醫療費之單據。
  四、說明債務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內頁立達國際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同年九月二
      十一日及一百年六月三日存入新臺幣(下同)七千四百七
      十元、四千一百十二元及一萬七千八百二十三元獎金及薪
      資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薪資單明細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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