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3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林俊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三第十一行中關於「林世宏」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世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李昆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