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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2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告
王興華
被告
胡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2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