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5號
- 上訴人
- 梁瀚云原名梁慧芸.
- 被上訴人
- 梁周冬志
號22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自民國100 年10月起至被上訴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壹萬陸仟元部分,係屬定期給付,且期間並未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期間應推定為10年,按此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玖拾貳萬元(16,000元x 12月x10 年=1,92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