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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陳宏義、楊瑞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零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就上訴人李正義部分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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