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秀嬌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陳宏義、楊瑞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零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就上訴人李正義部分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