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文姬
吳陳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慶明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額之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參照),應合併計算之。是其裁判費之徵收,亦應合併計算。查上訴人柯文姬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其利息;上訴人吳陳金蓮請求給付陸拾陸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壹佰陸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計算式:991,570 +661,047 =1,652,61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