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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資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鍾玉桂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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