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資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鍾玉桂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