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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素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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